高層建筑施工沉降觀測
各類沉降觀測的等級和精度要求,應視工程的規模、性質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進行設計而確定。同一測區或同一建筑物隨著沉降量和速度的變化,可以采用不同的觀測精度。
布置和埋設沉降觀測點(變形點)時,應考慮觀測方便、易于保存、穩固和美觀。
沉降觀測宜采用幾何水準測量方法,也可采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。
觀測記錄和成果應清晰完整、準確無誤,并符合本規程9.1節的規定。每一周期觀測完后,可提供周期或階段性成果。整個工程結束后,應提供綜合性成果資料。
對于深基礎建筑或高層、超高層建筑,沉降觀測應從基礎施工開始,以獲取基礎和主體荷載的全部沉降量(該建筑的總沉降量)。
建筑物沉降觀測應測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、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計算基礎傾斜、局部傾斜、相對彎曲及構件傾斜。
沉降觀測點的布設應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變形特征,并顧及地質情況及建筑結構特點。點位宜選設在下列位置:
建筑物的四角、大轉角處及沿外墻每10~15m處或每隔2~3根柱基上。
高低層建筑物、新舊建筑物、縱橫墻等交接處的兩側。
建筑物裂縫和沉降縫兩側、基礎埋深相差懸殊處、人工地基與天然地基接壤處、不同結構的分界處及填挖方分界處。
鄰近堆置重物處、受振動有顯著影響的部位及基礎下的暗浜(溝)處。
框架結構建筑物的每個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縱橫軸線設點。
片筏基礎、箱形基礎底板或接近基礎的結構部分之四角處及其中部位置。
重型設備基礎和動力設置基礎的四角、基礎型式或埋深改變處以及地質條件變化處兩側。
電視塔、煙囪、水塔、油罐、煉油塔、高爐等高聳建筑物,沿周邊在與基礎軸線相交的對稱位置上布點,點數不少于4個。
沉降觀測的標志可根據不同的建筑結構類型和建筑材料,采用墻(柱)標志、基礎標志和隱蔽式標志等形式。各類標志的立尺部位應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顯的突出點,并涂上防腐劑。
隱蔽式沉降觀測點標志的型式可按本規程附錄D規定執行。當應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進行沉降觀測,觀測標志的型式及其埋設,應根據采用的靜力水準儀的型號、結構、讀數方式以及現場條件確定。標志的規格尺寸設計,應符合儀器安置的要求。
沉降觀測點的施測精度應按本規程第3.0.4條的規定確定。未包括在水準線路上的觀測點,應以所選定的測站高差中誤差作為精度要求施測。
沉降觀測的周期和觀測時間應按下列要求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:
建筑物施工階段的觀測,應隨施工進度及時進行。一般建筑可在基礎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開始觀測,大型、高層建筑可在基礎墊層或基礎底部完成后開始觀測。
如建筑物均勻增高,應至少在增加荷載的25%、50%、75%和100%時各測一次。施工過程中如暫停工,在停工時及重新開工時應各觀測一次。停工期間可每隔2~3個月觀測一次。
建筑物使用階段的觀測次數,應視地基土類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。除有特殊要求者外,可在第一年觀測3~4次,第二年觀測2~3次,第三年后每年1次,直至穩定為止。
在觀測過程中,如有基礎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減、基礎四周大量積水、長時間連續降雨等情況,均應及時增加觀測次數。當建筑物突然發生大量沉降、不均勻沉降或嚴重裂縫時,應立即進行逐日或幾天一次的連續觀測。
沉降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由沉降量與時間關系曲線判定。
對其它等級觀測工程,若沉降速度小于0.01~0.04mm/d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,具體取值宜根據各地區地基土的壓縮性確定。
沉降觀測點的觀測方法和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:
對二級、三級觀測點,除建筑物轉角點、交接點、分界點等主要變形特征點外,可允許使用間視法進行觀測,但視線長度不得大于相應等級規定的長度。
觀測時,儀器應避免安置在有空壓機、攪拌機、卷揚機等振動影響的范圍內,塔式起重機等施工機械附近也不宜設站。
每次觀測應記載施工進度、增加荷載量、倉庫進貨噸位、建筑物傾斜裂縫等各種影響沉降變化和異常的情況。
每周期觀測后,應及時對觀測資料進行整理,計算觀測點的沉降量、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。